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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度,体育官司的数量比以前多了许多,而且影响都极大。透过这些争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中国体育离“法治”还有不小的距离。
体育越发展,官司就越多
大部分体育官司的产生都是因为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内涵的不断扩大,各种形式、各种体制、各种方式的体育项目、活动、企业使因体育而形成的关系更为复杂,瓜葛更多,磕磕碰碰自然在所难免。
众多官司中,我们必须注意由霍利菲尔德、鲁伊兹“拳王争霸赛”所最后演变成的一系列官司。继美中公司起诉长城体育的票款纠纷胜诉外,还有一些购票方准备上法院解决,而这些官司对长城体育而言只是“小意思”,因为他们即将面临的是与唐·金的跨国官司,如果官司打起来,其标的之大、程序之复杂、时间之长,可能都会创下中国体育官司的纪录。
创办才两年、一直以企业化方式运作的中国武术散打王近日也准备上法庭,控告一家将散打王比赛精彩片断集锦后推出系列光盘的出版商侵犯其著作权、肖像权,而追讨这些权益在以前的体育官司中是比较少见的。
历时三年多的中国奥委会诉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案,以被告赔偿500万元而告终。由于奥运标志的无形资产潜力无限,很多商家曾利用其增加产品的附加值,金味公司只是其中一例而已。随着体育的发展,体育无形资产的地位和价值可能还会升值,此类官司也绝对少不了。
打官司是维护利益的正常方式
今年,体育界状告侵犯名誉的比比皆是。像李章洙状告《南方体育》侵权、诽谤一案,经过两次公开审理后胜诉。体操项目历来少争端,但总教练黄玉斌日前曾出言要打官司,因为某媒体在九运期间刊出文章,称“体操比足球还要黑”、九运金牌早已分配好、队员须送到黄玉斌手下才有出路等令人惊讶的新闻……
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官司中,篮球运动员马健状告奥神俱乐部的影响极为深远。马健12月12日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和北京东景投资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人民币30万元。现已无球可打的马健起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此举能换回自己的劳动权利。且不论马健能否胜诉,就他为劳动权利而走上法庭的举动已令人关注。几年前,因注册原因无缘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也有多名,包括九运会上个别有实力的运动员就因为参赛资格的争议而被“废”掉,他们中间,谁也没能利用法律来救援自己。在欧洲足坛,博斯曼求助法律不仅保护了自己,同时也改变了欧洲足球百年来的转会制度。马健的官司为中国体育会带来什么影响,运动员会因此获得什么好处,也许时间才能证明。
“行规”不能逾越法律
吉利俱乐部状告足协曾被专家断定法院将不会受理,事实上,法院的传票已送达足协。按吉利集团法律顾问的说法,此举是中国司法实践的一大突破,“吉利”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为了证实中国的企业法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受任何人、任何团体的侵害。任何行业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规没有法律大。
“游泳第一大案”——山东选手江门殴裁一事最后上了法庭,就是因为当事人本寄希望于用行规解决,由主管部门给予裁定,由于迟迟得不到解决,才会求助法律。有时,法律也离不开行规,如始于去年的广西足球俱乐部告广东宏远俱乐部“消极比赛”案,可以看做法律与行规的一次合作。因为现行法律包括《体育法》中,没有关于“消极比赛”的条文,要判定是否违反体育纪律,只能依赖足协的行规来解释、认定。拳王争霸赛最后走上越洋官司之路,首先是行规不清楚,世界拳击的运作没有经验;其次对法律不精通,在某些合约和外围协议上未能把关。
其实,任何行业都有自己的行规,但都是根据法律来制定的,一些被证明具有普遍意义的行规也会上升成为法律规范,如体育界公认的行规——公平竞争原则,便贯穿于《体育法》中。现在的问题是,中国有关的体育法规太少,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自今年11月1日起,一部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使用的法规——《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正式生效。这是北京市根据现实情况而抓紧出台的,但在中国体育中,这种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太少。
在湖北连出彩票案,各地也屡有彩票纠纷发生时,人们发现彩票销售和管理也需要有法可依,否则,足彩、体彩的进一步发展将面临着风险。
九运会前,几个省市发现“药库”,数量之大令人瞠目,这种情节究竟是违规还是犯法,事后的处理方式究竟是惩罚还是变相保护,没有法律,都难以说清楚。在今年的所有案件中,曲乐恒撞车案可能最让人伤心,落得几败俱伤,仍了犹未了。其实,曲乐恒的初衷是为自己找到保障,如果在我国保险和法律中有相应保障的话,曲乐恒也无须如此。猝死训练场的排球选手朱刚如果有相应保障,其家属也不会闹得亲人反目,诉诸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