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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按照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游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全国游泳运动的各项工作;积极有效地推动全国群众性游泳运动的广泛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全国竞技游泳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工作;不断扩大全国游泳运动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亚洲与世界游泳运动的进步。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国际游泳运动的发展现状,研究制定全国游泳运动的发展规划、各项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
(二)管理全国游泳运动的各项业务活动,促进全国群众性游泳活动与竞技游泳运动的协调发展;
(三)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主办或委托会员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比赛活动;
(四)参加国际游联、亚游联或委托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五)发现和培养高水平游泳运动人才,选拔高水平运动员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比赛任务;
(六)审批本会所属各工作机构提出的各项规定,并上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