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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是中国游泳运动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申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主协商推荐的委员组成,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纪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协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纪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纪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本届法定代表人由协会副主席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