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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鲁能泰山队球员王超故意伤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王超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至此,本案一审终结。
历城区法院于11月13日和12月11日对此案两次开庭审理,对一些相关证据进行了认证,并于今天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超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在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后,原告崔女士表示不服。因刑事案件在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的第2日起10日内,尚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通过检察院提起抗诉,因此该判决是否为最终判决还是个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