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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4日,中国足协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工作合同及时发放、补齐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的通知》,通知具体如下:
体足字(2003)528号
关于严格执行工作合同及时发放、补齐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的通知
各甲级、乙级足球俱乐部:
近段时间,一些俱乐部的运动员、教练员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国足球协会反映了个别俱乐部拖欠工资奖金的情况,这类问题过去也时有发生。俱乐部不能按照工作合同的规定,按期发放工资奖金,甚至长期拖欠的行为,不但有悖劳动法,也对中国足球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维护足球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俱乐部的根本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要求各俱乐部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的有关规定,严肃对待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签订的工作合同,按期发放工资奖金。
二、各俱乐部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工作合同规定的数额,补齐此前拖欠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
三、各俱乐部在在2004年注册之前,按照工作合同规定的数额,将2003年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全部发放结清,并在注册时提供上述人员签字的确认材料。
四、不能执行、完成上述要求并提供相关确认材料的俱乐部,其球队将不能参加中超、中甲或中乙联赛。
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