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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述引文源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用法律术语概括之就是著名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其实,这一规定并非我国独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类似的条款。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意义便在于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打消他们的顾虑,减少冤、假、错案或判决畸轻畸重的概率。
之所以班门弄斧引用这么一大段法条和释义,主要还是由于国际足联昨天作出的一项被称为“史无前例”的判决引起的。因为当值主裁判的错判,在世界杯预选赛关键一战中,霍顿领导的乌兹别克斯坦队本应有的进球被吹掉,乌队上诉的结果竟然是他们1: 0的胜利被取消,两队将择日重赛。至于重赛的结果当然就不好说了,乌队如果不能取得二球以上的胜利(包括平、负给对手或打成2: 1、 3: 2之类),则就是十足的因上诉而被加刑了。
如此判决,别说乌队上下气愤不已,就是我们这些与此毫无关联的人闻之也是一片哗然。因为根据国际足联章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比赛结果,如今这一更改出现了,而且更改者恰恰是国际足联自己,岂不是典型的自扇耳光!
其次,本场比赛的裁判是受国际足联委派执行裁判任务的,既然国际足联自己都承认当执主裁的判罚是错误的,作为派出机构的国际足联就要为自己的派出人员的行为和由此而产生的结果负责,而一旦出现重赛结果不利于乌队的情况,岂不是让本已受冤含屈的一方承担执法机关的过错,再引用一句法律术语就是“显失公平”了。
根据惯例,类似世界杯预选赛的执法裁判一般都是由所在洲的足联推荐并由国际足联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过我们多方求证,本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日本裁判吉田寿光(又译西村雄一)就是日前在东亚四强赛中韩之战中张冠李戴将郜林错罚出场的那位昏哨,果真如此,亚足联也难辞其咎,如此水平低劣者何以屡受重用,再借用一个法律术语,我想应该是“纵容犯罪”了。
乌兹别克斯坦队冤啊。已有人将其与巴林的经济实力、在亚足联乃至国际足坛的影响力相比较并得出“穷人受气”的结论,其实,受益的巴林队也不一定便如何,如果重赛输上二个、三个球,是不是也要上诉,到那时国际足联又当如何?
前些年,媒体、球迷常常指责中国足协昏聩无能、中国裁判是黑哨、昏哨,但类似弱智的决定还没见过,这样看来,王学庆之类的表演不过就是小巫见大巫了。而国际足联( FIFA)此次也真够“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