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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南京消息(特派记者刘欣):为了激励运动员,参加十运会的各代表队纷纷给获奖运动员进行精神、物质奖励。天津代表团也将对获得十运动会金牌的运动员予以数十万元的现金奖励。有的企业为了树立品牌,精心打造了各种精美礼品,用于奖励天津健儿在十运会上获得金牌的运动员。那么,对于这些奖金、奖励,运动员又如何缴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障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运动员、教练员取得的奖金是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则这部分奖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单位发放的的奖金应按偶然所得征缴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获奖方式取得的房屋权属的要缴纳契税。
如天津市人民政府给在十运会中获得金牌的某运动员奖励数十万元,那么该运动员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运动员取的奖金、奖励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下单位颁发的奖金、奖励以及企业的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实物奖励(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折合成人民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天津某企业给天津队获金牌运动员奖24K纯金奖牌一枚。经评估机构评估24K纯金奖牌一枚折合人民币2万元。该运动员要缴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