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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杨晨跟随厦门队在广州顺利地通过了体测关。虽然这事严格来说对他转会厦门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帮助,但是杨晨说,他现在的感觉比前些日子好了很多:“可以说心里更踏实了吧。我甚至想,按照我现在的感觉跟状态,踢到35岁肯定没问题。我17号才过了32岁的生日,也就是说我应该还可以再踢三年。只是,虽然我很想把这个句号划得圆满一些,但从现在的情形来看,似乎还是挺费劲的。”
在距离2006年度转会只剩下最后一个星期的情况下,杨晨的转会确实至少看上去还挺没有着落的----厦门期待着以零转会的方式得到杨晨,深圳则咬定了390万元的转会费不放,而杨晨又一度发出了“转会不成便退役”的誓言,这让所有关心杨晨的人不能不本能地为他捏上一把汗。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要想杨晨一点不着急或者不担心,那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与记者通话的过程中,他还是保持着语气的舒缓以及陈述的理性。这,也符合他一贯的性格。
“这事走到目前这种地步,我甚至已经不知道究竟该怎样说自己的感受。去年底我跟孟总谈转会的问题时,曾经特意问过他我是不是应该直接跟老板直接来谈,但他告诉我说跟他谈就可以,而且还特别对我说:你去直接跟对方谈好了合同,然后再到我这边办手续就行了,这样对你也是一个保障。弄得我当时还挺感动的。但是,等到我跟厦门谈好了,他却又突然说不能那样办了,对方不仅一定要给转会费,而且还给我标了个390万,一下子给人的感觉好象我故意去骗人家厦门俱乐部似的。”当初同意杨晨零转会的孟庆森为什么突然改变了主意,就连杨晨也搞不清楚,但是,他非常清楚,按照他2003年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以零转会形式加盟的他,是完全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的:“我说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俱乐部说找不到我的合同了,为了显示我的诚意,我向俱乐部提交了合同的复印件。应该说,该做的以及我所能做的,我都已经做了,但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所得到的信息却基本上都是来自于媒体,到底是真是假,我也搞不清楚。这让我很是纳闷:为什么俱乐部跟我就不能直接面对面地来谈这个问题呢?”
事实上,直到现在,杨晨还将问题的解决寄托在与俱乐部负责人的当面交谈之上:“按照我和俱乐部的工作合同,2006赛季我确实还是属于深圳队,我也不是不愿意履行这份合同,但俱乐部去年就已经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来发放我的薪水了,考虑到球队去年的具体情况,我也已经让一次了,现在俱乐部又提出再次改变合同中约定的待遇标准,一份三年期的合同,竟然有两年需要做出改变,我真的都不知道究竟该如何来理解合同的意义以及合同的法律作用了。所以,出于减轻俱乐部经济负担的考虑,我才决定转会,而且即便是到现在这个时候,我也不是说就非要离开深圳队不可,只要俱乐部履行当初与我签订的合同,我留下来可以说一点问题也没有,而且我也会一如继往在场上场下发挥自己的作用。”
杨晨也同样提到了孟庆森最近提出的“打造诚信俱乐部”的口号:“应该说,讲诚信是每一个人都希望看到的,俱乐部能有这样的想法,这绝对是一件好事情。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与俱乐部的合同是白纸黑字摆在那里的,就算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并理解它,至少从诚信的角度来说双方也都应该共同地遵守它吧?更何况,我去跟厦门队谈零转会加盟的事情,也不是我自做主张的决定,而是得到了俱乐部领导同意之后才去跟对方谈的,怎么能说变就变了呢?”
有分析认为,杨晨的零转会虽然不为深圳俱乐部所接受,但是杨晨的相关要求就算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也同样是于情于理乃至于法都能够站得住脚的,去年谢晖零转会离开重庆力帆可以说就是再好不过的先例。与此同时,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深圳俱乐部坚持不同意杨晨零转会的话,那么杨晨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俱乐部履行原合同,因为尽管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内深圳俱乐部已是两移其主,但是依法俱乐部的新东家依然应该尊重并履行球员的原合同,否则球员有权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晨本人倒似乎还没有把问题想那么远:“我现在希望的只是通过与俱乐部领导的沟通,把应该解决的问题解决掉。道理摆在那里,大家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对方是我,他又会怎么做,因为我想这个理总是大家都要讲的吧。”
按照中国足协制订的转会规则,俱乐部在球员转会过程中讨要转会费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像杨晨这样要求俱乐部继续履行原合同,也同样是于情于理于法都无可挑剔的事情,而在俱乐部继续履行原合同有困难的情况下,球员要求“如何来如何去”,可以说也同样是顺理成章的结果。看来,在杨晨与深圳俱乐部之间不仅会有一番道理要讲,而且可能还会有一番法理要论了。毕竟,将一纸工作合同等同于“卖身契”,不仅与国际惯例无法接轨,而且与中国的现行法律也同样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