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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
中国足球无论缺什么,它都不会缺困惑!05年,中国足球乃至整个中国体育留给我的困惑是什么?问题还要从欧阳修的一篇文章说起!
正文:
一、党争、君子、小人!
05年已经成为历史。回首中超联赛在这一年中的表现,升入二年级的中超联赛因为失去新鲜感而越发显现“中糙”的本色。一年来,我习惯性的对中超的各种现象感到困惑,但因为“习惯”了,也就麻木了——习惯成自然!无论是国安与真皇马的买卖婚姻还是号称中国皇马的俱乐部最终的“皇驴”化蜕变;也无论是大连的复辟还是实德系被唾沫淹死前的最后疯狂,作为中国球迷,我已经见怪不怪了。真正让我心有感触的是——冠军之“死”!
深圳队——中超元年的冠军。从05年年初开始,朱广户上调国家队、张海被刑事拘留、俱乐部易主、迟尚宾入主深圳……这一切的一切无不意味着深圳队是多事之秋!终于,球员与新俱乐部管理层之间的尖锐矛盾以球员“炒”主教练的形式全面爆发。足球专业媒体在对此事的报道中使用了一个词——党争!迟、李党争!党争?朋党?对!这里的“党”指的就是朋党!
记得一代文豪欧阳修有一篇传世文章——《朋党论》!《朋党论》:臣闻朋党之说,自古有之,惟幸人君辨其君子小人而已。大凡君子与君子以同道为朋,小人与小人以同利为朋,此自然之理也。然臣谓小人无朋,惟君子则有之。其故何哉?小人所好者禄利也,所贪者财货也。当其同利之时,暂相党引以为朋者,伪也……………(臣听说关于朋党的言论,是自古就有的,只是希望君主能分清他们是君子还是小人就好了。一般说来君子与君子因志趣一致结为朋党,而小人则因利益相团结为朋党,这是很自然的规律。但是臣以为:小人并无朋党,只有君子才有。这是什么原因呢?小人所爱所贪的是薪俸钱财。当他们利益相同的时候,暂时地互相勾结成为朋党,那是虚假的…………….)综观欧阳修的《朋党论》,其立论基础在于孔子《论语》中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那么,深圳的所谓“迟、李党争”真的是朋党之争吗?能以君子与小人、取义和争利来判断吗?我认为不能——既然双方劳动合同规定了薪金水平,自然要按合同办,这与君子小人没关系!问题在于:君子与小人、利与义之外,我们应该想到什么?
二、利、义之外!
不可否认,利与义、君子与小人,这是社会衡量人和事物的标准,但并不是唯一标准。长久以来,我们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分析问题时会用所谓利与义、君子与小人作为评判的标准。其实,现代社会,在利、义之外还有一个最重要的标准——法律!这也是中国足球乃至整个中国体育都欠缺的行为规范!
什么是法律?法律在广义上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玩笑的说是:"游戏规则"!而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的部门法,如 :《民法》、《刑法》 、《教育法》 、《银行法》等 。
中国足球乃至整个中国体育都缺乏法治吗?答案是肯定的!
三、法治的缺失!
有的朋友很不同意我的观点,他认为,中国体育是有法可依的。什么法?《体育法》!真是这样简单吗?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中国体育与中国足球的法治缺失是先天的:1998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体委的建制被撤销,其履行的体育行业管理职能由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行使。但是,作为精简机构的改革方案最后变成了精“拣”机构——国家体委改为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予以保留,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也直接导致了中国足协与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于是,国家机构与民间社团法人的两重身份并存,管理机构主体资格的两重性势必造成自身法律定位的模糊,客观上造成了“规避”法律的效果。
(二)中国足球的后天营养不良:如果说《体育法》是中国体育的基础性法律,应该没有人会反对。《体育法》之于中国体育的意义类似于《宪法》之于国家的意义。然而,治理国家光凭一部《宪法》是不够的,就依法行政而言,近年来我国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等法律(这些都是行政法规),细化并支持宪法的实施,以期向依法行政方面发展。而中国体育呢?除了《体育法》外,可以具有操作性并支持《体育法》实施的法律几乎没有!比如:《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我却没有找到可以支持本条款具体实施的程序性法规。以一部表述基本原则的法律是无法应用到中国体育的具体管理中的。而没有具体细化的法规做依托,我们看到的绝大多数是所谓“政策”。而政策的缺点是不稳定、长官意志、人治色彩、朝令夕改.........而这些却恰恰是现在中国足球的真实写照!
(三)中国足球的畏疾忌医:缺钙咱补钙、缺锌咱补锌,脊椎不直,咱最次也买个背背佳吧?!有了问题,终究是要解决的。而中国足球却以“大无畏”的精神畏疾忌医!一直以来,中国足球试图把自己排除在中国法制体系之外,拒绝法律的介入和调整。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中国足球,你做到了哪条?如今,中国足球假、丑、恶、黄、赌、毒百病缠身,再想治?非刮骨疗毒不可!
中国足球——你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吗?球迷拭目以待!(网友kevin_li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