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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太原11月21日奥运专电(记者刘云伶)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原告河南仁和集团与被告山西中宇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简称河南球类中心)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体育产业投资方仁和集团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是全国首例因体育产业投资方与俱乐部间及球员转会事情发生矛盾提起的诉讼。
2004年5月,河南省体育局(甲方)与仁和集团(乙方)达成协议,乙方斥资450万元以买断的形式购得甲方河南男篮一队注册球员所有权及甲A资质。
2004年7月,仁和俱乐部成立。2004年9月,河南男篮一队王磊、崔磊、张超、田超、王占宇等五名球员与仁和俱乐部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3年。2006年8月,河南球类中心(甲方)与仁和俱乐部(乙方)就乙方迁出河南迁入山西事宜达成协议,协议中第二条约定乙方迁出河南迁入山西,河南籍的五名队员王磊、崔磊、张超、田超、王占宇仍留在河南归甲方所有。第三条为考虑到2006-2007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即将开赛,甲方同意乙方在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2006-2007赛季继续聘用王磊、崔磊、张超、田超、王占宇五名队员,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2006-2007赛季结束后,该五名队员返回甲方,代表甲方参加2007年全国男子篮球联赛(NBL),乙方负责办理该五名队员转回甲方的一切相关手续,期间甲乙双方不发生任何经济纠纷。该五名队员返回甲方前,乙方需全部付清五名队员在乙方俱乐部的工资、奖金。该协议同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9月,原河南仁和篮球俱乐部正式更名为山西中宇篮球俱乐部,俱乐部注册地点从河南郑州迁至山西太原,俱乐部主场设在太原市。2007年1月,中宇俱乐部对崔磊、田超、王占宇办理了注销手续,该三名球员已注册于河南。2006-2007CBA联赛结束后,经中国篮协备案,河南球类中心依据与仁和俱乐部签订的协议将王磊转会到八一富邦篮球俱乐部。球员转会事情发生后,仁和集团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仁和集团与河南体育局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仁和集团购买球队后,成立仁和俱乐部,由仁和俱乐部聘用球员,对球队进行管理,参与比赛。虽然仁和俱乐部是球员的注册单位,但由于球队是由仁和集团花费巨资购买,仁和俱乐部作为管理单位,在转让球员时应征得仁和集团的同意或授权。被告仁和俱乐部未经仁和集团同意,与被告河南球类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将本案所涉五名队员还归河南球类中心,事后没有得到权利人原告仁和集团的追认,侵犯了原告仁和集团的合法权益。
关于被告河南球类中心认为仁和集团同意仁和俱乐部转让球员的抗辩意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河南球类中心没有证据可以说明仁和集团同意仁和俱乐部的行为,虽然媒体对仁和俱乐部迁址及球员问题等作了相关报道,但原告仁和集团对此没有应尽的注意义务,且在相关球员转会问题发生后原告仁和集团提出了异议,说明该集团并不认可仁和俱乐部的行为。由此,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仁和俱乐部与被告河南球类中心所签订协议中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无效,仁和集团仍有其合法权益,即注册球员所有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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