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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开幕在即,在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纷纷投入试运转的同时,北京市政府通过建立健全城市运作及管理法规等奥运立法形式,为成功举办奥运会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环境,已进入了最后收官阶段。
“就我国的国情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而言,所谓奥运立法,不是要制定一部法典式的奥运法,而是指在国家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完善和加强北京市的地方立法,为成功举办奥运会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据北京奥运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周继东介绍,奥运立法是指在国家法律总体框架之下,积极制定与筹备和举办奥运会以及奥运会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政策文件的地方立法工作。奥运立法坚持国家主权和法制统一原则,尊重并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精神和世界奥运会所形成的国际惯例。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其他立法工作机构经过3年来大规模集中地向各有关单位征求奥运立法需求,筛选确定奥运立法需求事项113项。对这些需求分批分析和研究后,在反复协调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共制定了16项与奥运筹备和举办关联密切的法律规章,其中40%与奥运安全保障相关,成为北京市奥运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5年,《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出台;2006年,《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定;2007年,《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及《北京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实施。为规范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奥运安全,北京市政府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这个草案规定了应对突发事件管理体制、管理原则、政府责任、应急标志、预防应急准备、检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