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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0万判刑10年,受贿78万判刑5年半,这样的判罚可能让很多人都觉得有些不可思议。但这样的判罚就出现在中国,两个判罚相距10年。
在我国的法律里,受贿人的身份很值得研究,因为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的量刑有很大差别。但我并不想在这里探讨中国法律的问题,因为我不是学法律的,对于法律条款以及细则有太多的不理解。
在这里,我只想从良心的角度去考量一个问题:对于死去的龚建平,我们该如何解释?
法律专家说,龚建平和这四个裁判的量刑没有可比性。我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可比性,或许因为时代不同了,钱的价值发生了变化吧,我能想到的只有这一点。但是我们又该如何界定这个时代呢?是被查出的时代,还是受贿的时代?
如果是前者,那受贿真是一件后果简单的事儿,只要掩盖得好,过一年刑罚就能轻一点儿,要是过个三五十年,恐怕三五十万都能轮到缓刑了吧。
如果是后者,龚建平的钱是在2003年3月28日终审判决前受的,那陆俊、黄俊杰等人的钱呢?难道都是在这个时间以后吗?如果是那是不是应该按照往年GDP的情况来折合一下到了现在实际上受了多少钱呢?
我知道法不容情的道理,我也知道法理不应该被人情所左右,然而现在的问题不单单是球迷们的心难以接受这么简单,而是这样的量刑,对于这些坑害了中国足球发展,蛀蚀中国足球根基的人过于轻了。
除了生死,这个世界有很多违法行为影响甚广。我甚至觉得反赌案中的这些裁判们,他们对于社会造成的影响不亚于药加薪。后者影响的是一个人、一个家庭,而社会对于他这种行为的否定态度是必然的;但对于陆俊等人影响的却不知一个人或一个家庭那么简单,他们影响了一个大圈子的环境和氛围,同时过轻的量刑还会让更多人有铤而走险的勇气。犯罪成本和收益不成正比,会助长这种风气(文/季婕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