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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国玺)在昨日丹东市中院的一审宣判中,陆俊、黄俊杰、周伟新和万大雪被判处3年6个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3年,受贿37万元的龚建平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为何陆俊等人无论从受贿金额还是性质上都超过了龚建平,刑期却比龚建平要少呢?原因是这4名“黑哨”的罪名与龚建平不同。
龚建平在2003年入狱的罪名是“企业人员受贿罪”,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犯罪,10年有期徒刑是当时公职人员受贿超过10万元以上特别巨大数额中的下限刑期,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在2006年的时候,我国修改了《刑法》,裁判从国家公职人员变成了非国家公职人员。陆俊等人的刑期之所以少于龚建平,就是因为他们非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刑法》163条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期5年成为受贿金额“特别巨大”的下限,因此4名“黑哨”的量刑都没有超过龚建平的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