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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商标被抢注,中国足协打官司。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足协胜诉。
据法院介绍,2002年,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将“中超及图”等3件商标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等服务项目上。中国足协随即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而商标局核准了“中超”商标的注册。随后,中国足协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10年5月4日作出裁定,对“中超”商标核准注册。中国足协不服,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超”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简称,自诞生之日起就承继了甲A联赛在公众中的影响力,相关公众已在“中超”与中国足协之间形成了惟一对应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