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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荐国良状告辽足欠薪案在沈阳中院终审宣判,辽足需向荐国良支付11万余元。
2009年,辽足副总荐国良的出走曾在业内引起很大反响,其时辽足正在冲超关键时期。当时坊间传闻荐国良的出走与欠薪有关。
当时荐国良出走时,荐国良已经为球队拉来了服装赞助,而辽足冲超当时也可以说十拿九稳。尤其是荐国良离职后迅速加入沈阳东进队任职常务副总更是引来诸多非议。
对于荐国良出走是否与欠薪有关,记者昨日联系了荐国良的律师,不过荐国良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可以查询到的资料显示,2010年7月26日,荐国良就向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请求依法裁决辽足限期支付其所欠原告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间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2万元。2.请求依法裁决辽足限期支付所欠2009年度业绩奖金共计4.375万元。 3.请求依法裁决辽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
最终仲裁委以申请超仲裁时效为由作出辽劳仲不字(2010)第10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荐国良又将辽足起诉至法院。“双方约定月工资为税后2万元。绩效奖金执行甲方相关制度。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共计为147661.75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述双方于2009年7月30日经协商解除了聘用合同。 ”起诉书中,荐国良表示。“我们后来给他降薪了,每月12500元,他也签字认可了。他还欠我们住宿费及餐饮费3万多元呢。 ”辽足方面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从2008年7月5日起至2009年7月30日止一直是被告的职工,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且原告作为被告的副总经理,在被告的工资核算表上“副总审核”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故被告抗辩原告的签字即表明原告认可降薪行为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主张的住宿费及餐饮费,辽足主张的该部分事项未经仲裁机关仲裁,故对该项主张不予处理。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辽足需向荐国良支付差额工资、绩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11万余元。
辽足不服判决上诉,今年5月,沈阳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