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就广西足球俱乐部与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经营合同纠纷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法院对于广西足球俱乐部状告广东宏远俱乐部在2000年全国足球甲B联赛第十三轮比赛中“消极比赛”,违反合同一事,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2000年全国足球甲B联赛是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足球体育竞赛运动。根据《体育法》,在中国足协组织、管理的甲级联赛中“消极比赛”,应属违反体育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中国足协对2000年甲B联赛享有行政管理权。由此,2000年甲B联赛第十三轮中,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是否“消极比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体育仲裁机构依法享有最终认定权,中国足协享有行政处罚权,而法院没有最终认定权。
法院认为,广西足球俱乐部所出示的报纸报道和评论、比赛录像节选、球迷联合签名材料等一系列材料,不能够直接证明体育仲裁机构已作出“广东宏远队‘消极比赛’” 的生效裁定,也不能够证明中国足协已对广东宏远俱乐部 “消极比赛”进行了处罚。因此法院对原告诉称广东宏远队“消极比赛”的事实,不予认定。基于“消极比赛”的事实不能认定,法院驳回广西足球俱乐部的诉讼请求,判定广西足球俱乐部在规定日期偿还所欠广东宏远俱乐部的各项费用。
两方俱乐部均委派律师全权代理,当事人没有出庭。法庭宣判后,广西足球俱乐部的代理律师拒绝发表任何意见。广东宏远俱乐部代理律师认为,法律以事实说话,法律是公平的。(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