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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鲁之战中的10黄1红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洗牌”也成为今年中超联赛中的另一道风景。赛后,尽管鲁能主帅图拔愤怒指责申花队的行为,但申花方面明确表示:“这是合理利用规则。”中国足协也在昨天(20日)表示,他们无法“处罚”申花队的这种行径,而只能在“道义上”进行谴责。但是,我想说的是,中国足协这样的表态又错了。中国足协不仅完全可以处罚申花队的这种行为,甚至完全可以对申花队实施重罚!
在昨天的博客中,我已经说了,申花队的行为“无可指责”,他们确实是在“合理利用规则”,而且严格说来,不能说是利用“规则漏洞”,是中国足协在解释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使得申花队在与鲁能队的比赛中合理利用了中国足协对规则”解释错误的漏洞”。然而,当中国足协昨天开始商讨对策、并称“对申花队无法进行处罚、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时,很不幸,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足球的最高管理部门,又再一次犯了原则的错误,进而更暴露出了对足球基本规则的无知!
先请看下图。
这是《FIFA纪律规则(Disciplinary Code)》中第二章“特别部分”(CHAPTER II. SPECIAL PART)第52条“球队不端行为”(Team misconduct)相关内容的截屏。国际足联明文写道:
“一支球队未能有正确的行为,协会和俱乐部将受到纪律处罚。 ”而且还特别强调:“如果在一场比赛中至少有来自同一队的5名成员被裁判制裁(警告或驱逐出场),可以实施罚款。【a fine may be imposed where the referee sanctions at least five members of the same team during a match (caution or expulsion)】”
按照国际足联的这个规定,同一队的5名“成员(members)”,指的是包括队员、教练员、官员、队医等所有成员。上海申花队在与鲁能队的比赛中,总共领到了“10黄1红”,早已超过了国际足联所规定的人数。那么,中国足协的官员们缘何称“无法处罚上海申花队”?
但是,如果我们翻开中国足协所拟定的《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确实是像中国足协官员昨天(20日)所说的那样,没有明确的条文可以适用。可在这个办法的第98条“未列明行为”中,足协又明确写道:“对其他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或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其实,中国足协完全可以根据第98条中的叙述,引用“有关规定”即《国际足联纪律规则》来对上海申花队进行处罚。那么,“无法处罚申花”一说又从何而来呢?
之前的博客中,其实我就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中国足球的“乱象”完全是由于我们的管理者对足球专业知识的缺乏、不了解所致,对足球最起码的规则也是一知半解。像公开表示“无法从法理上对申花队实施处罚”,就再一次暴露了这一点!